遺囑記載不給遺產,是否有效?特留分遭侵害得行使扣減權

老王年約70,家有賢妻老花並育有二子,次子小王成年後搬到外縣市謀生,長子大王則一直留在家中照顧兩老起居。後大王遭調派至國外工作,於是大王商請弟弟小王搬回老家奉養兩老。然而一年後老王身故,大王趕回辦理身後事,竟發現老王於自己出國期間立有遺囑,遺囑中表示所有名下財產均由小王繼承。大王對此遺產分配產生疑問,不知老王所做的分配是否有效?自己又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說明:
我國民法第1138條、1141條、1144條規定有遺產繼承的順位及繼承人的應繼分(繼承遺產的比例),另外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特別保留給繼承人的比例)。依照上述規定,老王死亡,留有繼承人配偶老花和大王、小王兩個兒子,若繼承人並沒有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老花、大王及小王的應繼分應該各是遺產的三分之一,特留分則是各六分之一。而若老王於遺囑記載所有財產均由小王繼承,這時因侵害到老花及大王對遺產的特留分,所以老花及大王得對遺產行使扣減權,並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遺產仍有繼承的公同共有關係。
說明:
我國民法第1138條、1141條、1144條規定有遺產繼承的順位及繼承人的應繼分(繼承遺產的比例),另外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特別保留給繼承人的比例)。依照上述規定,老王死亡,留有繼承人配偶老花和大王、小王兩個兒子,若繼承人並沒有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老花、大王及小王的應繼分應該各是遺產的三分之一,特留分則是各六分之一。而若老王於遺囑記載所有財產均由小王繼承,這時因侵害到老花及大王對遺產的特留分,所以老花及大王得對遺產行使扣減權,並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遺產仍有繼承的公同共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