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恐怖情人如何自保?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可聲請保護令

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第63條之1將「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保護範圍,也就是針對恐怖情人的跟蹤、騷擾、恐嚇等家庭暴力行為可以聲請保護令(但該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亦即自105年2月5日後才可聲請,應加以注意)。
另外此次修法於第2條、第14條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保護令的適用範圍;第15條將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增加為二年,每次得延長二年,並取消延長次數之限制;第34條之1則規定法院或檢察署於釋放加害人前,應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與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並轉知家暴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都是擴大保護被害人的新措施。
另外此次修法於第2條、第14條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保護令的適用範圍;第15條將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增加為二年,每次得延長二年,並取消延長次數之限制;第34條之1則規定法院或檢察署於釋放加害人前,應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與各縣市家暴防治中心,並轉知家暴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都是擴大保護被害人的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