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前道路突然被圍不能通行?既成道路相關規範探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應具備「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等三要件,因此私人土地如果被做為必要道路通行數十年,確實有可能被認定是既成道路,或經由當地鄉鎮市公所編列為既成巷道。
一旦被認定是既成道路,地主雖然仍保有土地所有權,但是使用上卻受有不得妨礙公眾通行的限制,如果地主擅自將道路圍起來或置放障礙物不讓人通行,可能因此構成刑法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制罪等罪嫌。
應注意的是,如果土地是由地主與他人間簽訂契約同意提供作為通行使用,或者土地是四面不臨路、被包圍的袋地,這些情況下的通行權問題及處理方式都與前面所述因時效而形成的既成道路不同,仍應個案討論認定。
一旦被認定是既成道路,地主雖然仍保有土地所有權,但是使用上卻受有不得妨礙公眾通行的限制,如果地主擅自將道路圍起來或置放障礙物不讓人通行,可能因此構成刑法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制罪等罪嫌。
應注意的是,如果土地是由地主與他人間簽訂契約同意提供作為通行使用,或者土地是四面不臨路、被包圍的袋地,這些情況下的通行權問題及處理方式都與前面所述因時效而形成的既成道路不同,仍應個案討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