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上論壇或聊天室發表意見(po文)卻遭提告?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小華參加電視台舉辦之歌唱選秀比賽,賽前經主辦單位告知僅能演唱副歌,實際比賽時卻被要求整首唱完,因歌曲其他部分準備不足而落選。賽後小華難忍氣憤,在電視台的線上公開聊天室發表「垃圾電視台」、「比賽不公」等留言,遭電視台提告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不知是否觸法?
說明:
刑法上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以貶低他人名譽所做的不雅表示;所謂誹謗則是意圖讓眾人知悉,而表達足以貶低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小華在線上聊天室發表「垃圾電視台」、「比賽不公」等留言,由於線上公開聊天室是多數人可以瀏覽的,因此小華發表「垃圾電視台」此一貶低他人名譽的留言,已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另外小華發表「比賽不公」此一足以貶低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已可能構成誹謗罪。
應注意的是,小華是認為公開舉辦比賽之規則及過程有所爭議才發表「比賽不公」的留言,因此如果可以說服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小華是以善意發表言論,依照刑法第311條的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仍可能認為不須負誹謗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