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可運用經費多少?區權人會議、規約如何決議、規定?


本社區與管理公司合約即將期滿,管理公司說依新制《勞基法》及管理公司人事費用成本增加,故要求提高本社區之服務費用,會從十七萬餘元漲成十八萬餘元(預計調漲七千元)。管委會可運用經費為十萬以下,超過須提交區權人會議。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決定調漲管理公司費用?契約以一年為期,期滿是否得重新招標或管委會決定續約?若社區無相關規約,該如何處理?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公寓大廈的最高決策機關,規約則是指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具有拘束區分所有權人及繼受人(例如:買方)的效力。因此公寓大廈管理相關事項,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外,仍要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及各社區的規約內容,不得違反。至於管理委員會則是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設立,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的組織,並且要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本事件管委會可運用經費多少,此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上規定的事項,因此應該是之前社區規約有規定,或是曾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既然社區無相關規約,則僅需要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通過修正管委會可運用經費的上限,或是針對特定例行性開支做成授權管委會決定的決議,通常就足以應付社區正常管理、支出的需求。如此一來,管委會便可視管理公司當年度報價高的低決定是否續約或重新招標,而不用每次都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能決定,避免造成程序上的困擾。

*溫馨提醒:本文是以當時有效的法令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綜合整理撰寫而成,但法令常有修正,實務見解亦不時變更,且不同個案事實之細節、發展亦變化多端,凡此均可能使法律適用結果迥然有異。故本文內容僅供參酌,個人如遇有相關法律問題,建請逕洽本所專業律師群諮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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