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額外工作時間可否請求加班費?


勞資糾紛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0條、30條之1規定正常、變形工作時間、第36條規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的例假、第37條規定特定節日的休假,第84條之1另規定某些特定工作類型可以再特別約定工作時間。
因此若老闆要求額外工作時間,卻不是第84條之1規定的特定工作類型,或該特別約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都不是合法的特別約定,員工針對額外工作的時間還是可以向公司請求支給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則是依第24條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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