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受害者也是詐欺幫助犯?


詐騙
國中未畢業的小王,平時擔任修車技工,每月所賺微薄。某月月底,小王眼見電話費帳單又付不出來,於是上網搜尋民間借款應急,果真找到一家貸款公司,小王依照網頁指示撥打電話後,對方要求小王將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身分證件影本等資料寄到指定地點,審核通過後即可領到現金。小王沒有懷疑便照辦,豈料小王將上述資料寄出後便全無音訊,亦未領得現金,才自知受騙。沒想到一個月後竟接到法院通知小王的銀行帳戶遭詐騙集團用來取款,小王也遭認定是詐欺幫助犯,請問如何處理?
 
說明:
 刑法上詐欺罪是指基於不法所有的意圖,施用詐術取得他人財物或利益的行為,詐騙集團設局欺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匯款至指定帳戶或交付現金,當然構成詐欺罪。而將銀行戶頭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人,因有助於詐騙集團操作帳戶並使警方難以追蹤,一般皆會認定犯有幫助詐欺罪。
 應注意的是,刑法所處罰的犯罪均須出於故意或過失,而詐欺罪更僅限於故意詐欺行為方得處罰,因此幫助詐欺罪當然也須出於故意幫助詐欺的意思才會成立。本案小王是因為申辦網路貸款遭他人詐騙騙取帳戶資料,並不是出於故意幫助詐欺的意思而提供帳戶資料,所以小王在律師協助下,成功的向法院證明自己確實有受騙的情況,並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最後獲得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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